(2017)辽0115民初2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尹井喜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井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2576号原告尹井喜,男,197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辽中区。委托代理人王绍合,男,195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系辽宁省合同法研究会推荐,现住辽中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负责人叶青,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冬,系辽宁英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尹井喜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井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罗红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倩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