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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5民初1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东辉与孙立志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行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辉,孙立志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5民初1609号原告张东辉,男,1982年2月16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委托代理人石永君,男,1979年1月5日生,汉族,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人,现住石家庄市,被告孙立志,男,1975年6月18日生,汉族,现住行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东辉与被告孙立志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东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振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会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