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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民初4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杜晓星与王世谦、王俊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晓星,王世谦,王俊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偃师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4305号原告:杜晓星,男,199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王世谦,男,198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王俊昌,男,成年,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偃师支公司,住所地,偃师市城关镇310国道南侧上海国际商贸E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699982596N。原告杜晓星诉被告王世谦、王俊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偃师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晓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杜晓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杜晓星负担。审判员  姚璆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符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