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6执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丁红光等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刑庭,丁红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6执92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丁红光,男,1969年5月6日出生,现被羁押中。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刑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丁红光罚金一案,我院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的(2017)京0116刑初3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丁红光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刑庭于2017年3月27日将该案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丁红光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且经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丁红光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丁红光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措施,但其仍未履行债务,被执行人丁红光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应由被执行人丁红光继续履行的罚金部分。日后发现被执行人丁红光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丁红光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本院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洪日审判员 任继全审判员 杨景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池芸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