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7民初2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管京玉与田培花、姜付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京玉,田培花,姜付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7民初2752号原告:管京玉,女,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阳市。被告:田培花,女,成年,汉族,农民,住海阳市。被告:姜付春,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海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管京玉与被告姜付春、田培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管京玉因姜付春庭前履行还款义务,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田培花、姜付春的起诉。本院认为,管京玉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管京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管京玉负担。审判员 刘顺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石文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