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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7民初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来凤楚天民族商贸有限公司、梅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凤楚天民族商贸有限公司,梅寒,刘瑛,梅功异,杨杰,梅岸雪,郭美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7民初686号原告: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来凤县翔凤镇解放大道211号。法定代表人:黄成雁,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波,原告特殊资产经营部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俊,原告经营部工作人员。被告:来凤楚天民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来凤县翔凤镇凤翔大道94号。法定代表人:梅寒,总经理。被告:梅寒,男,198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来凤县。被告:刘瑛,女,197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来凤县。被告:梅功异,男,1974年9月16日出生,苗族,住湖北省来凤县。被告:杨杰,男,1980年1月27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来凤县。被告:梅岸雪,男,197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被告:郭美玲,女,197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原告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来凤农商银行)与被告来凤楚天民族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天公司)、梅寒、刘瑛、梅功异、杨杰、梅岸雪、郭美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来凤农商银行诉称,被告于2015年5月16日在原告处申请贷款500万元,贷款用于经营性周转,利率为9.35%,合同约定2017年6月26日到期。楚天公司分别于2015年6月30日、2015年8月4日累计提款500万元,现有贷款余额499.959966万元。因楚天公司所欠借款利息截止2016年6月20日,未能按合同约定每月支付贷款利息,贷款出现重大风险,根据合同规定,特申请法院判定贷款提前到期,被告立即偿还我行贷款本息。故请求法院判令:1、七被告立即归还贷款本金499.959966万元;2、对被告梅功异、刘瑛、梅岸雪、郭美玲的抵押物优先受偿;3、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2017年6月9日立案,因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7年5月27日裁定受理来凤楚天民族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已于2017年6月13日指定湖北新理念律师事务所担任来凤楚天民族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当移送至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冉莉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秀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