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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刑初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卫刚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卫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刑初74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卫刚,男,1975年8月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宾阳县。2011年4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1年8月29日刑满释放;2017年5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止)。因本案于2017年6月1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押回重审,同年7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7]6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卫刚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卫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31日18时许,被告人李卫刚在苍南县灵溪镇新建一街20号袁记串串香附近,盗走被害人黄某上衣左侧口袋内的一部苹果6手机(价值人民币204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人李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刑事案件执行通知书、罪犯结案登记表、归案经过、监控录像、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卫刚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卫刚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李卫刚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李卫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卫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原犯盗窃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2017年11月2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李卫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给被害人黄银婵赃物折价款人民币20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许明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江永鹏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