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4民初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南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与焦作市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南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4民初751号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焦作市解放东路****号。法定代表人:赵宏伟,理事长。原告:河南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孟州市西黄河大道。法定代表人:吕公文,董事长。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闯闯,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作市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解放东路75号。法定代表人:丁继峰。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南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市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南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预交诉讼费,经书面催交后仍未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安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