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2执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大海、庄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大海,庄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2执449号申请执行人:王大海,男,1985年3月2日,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庄豪,男,1974年10月23日,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大海与被执行人庄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22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现的债权金额为3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志新审 判 员 姜春生代理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贺 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