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2民初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庭杰与崔智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庭杰,崔智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民初531号原告:王庭杰,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博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大海,博爱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崔智军,男,196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博爱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11号豫粮大厦13层。原告王庭杰诉被告崔智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庭杰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庭杰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庭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8元,减半收取324元,由原告王庭杰承担。审 判 长 刘晓晓人民陪审员 刘占忠人民陪审员 梁晓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仝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