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04民初1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与黄丽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黄丽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4民初1394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市。负责人:李长江。委托代理人:冯丽仪、陈晓颖,该公司职员。被告:黄丽瑜,女,汉族,1972年10月15日生,住广东省高要市,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诉被告黄丽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玉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宇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