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民初2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汪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汪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心支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民初2899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负责人:武某某,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杰,山东雅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某某,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法定代表人:潘某某。委托代理人:赵宗钰,山东兆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诉被告汪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