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民初8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青岛华坤住宅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山东省平度市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华坤住宅开发有限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山东省平度市分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鲁0283民初8139号原告(反诉被告):青岛华坤住宅开发有限公司,住址青岛平度市人民路155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杨宝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林荣,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名,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山东省平度市分公司,住址:平度市开发区青岛路东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李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典明,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诉讼理人杨萍,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原告青岛华坤住宅开发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欠我房款214388元,逾期未付,构成违约,请求判令支付房款、利息、滞纳金、违约金共计964004.62元。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山东省平度市分公司反诉辩称: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原告存在违约行为,请求原告为我们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判令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义务,支付违约金200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山东省平度市分公司给付原告青岛华坤住宅开发有限公司购房款及违约金、利息等共计350000元,于2017年9月10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青岛华坤住宅开发有限公司,双方同意将该款打入张德平工商银行平度支行帐户:62×××23。二、原告青岛华坤住宅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案款后15日内协助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山东省平度市分公司办理涉案【房权证平房自字第××号】不动产登记过户手续。三、办理登记过户手续费由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山东省平度市分公司承担,税费根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四、双方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13440,减半收取6720元,由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山东省平度市分公司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代玉光人民陪审员 张效丽人民陪审员 李冬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姜 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