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02执1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高新区支行与李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高新区支行,李洲,王红霞,榆林市大方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3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高新区支行被执行人李洲被执行人王红霞被执行人榆林市大方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高新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洲、王红霞、榆林市大方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82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高新区支行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借款本金105444.47元及利息。由被执行���李洲、王红霞、榆林市大方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案件执行费18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称还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待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13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文林审判员  马 杰审判员  贾海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虎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