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4民初3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尤恩来与永嘉县黄田街道夹里村民委员会、永嘉县黄田街道夹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恩来,永嘉县黄田街道夹里村民委员会,永嘉县黄田街道夹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4民初3614号原告:尤恩来,男,194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海潮,浙江瓯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伟,浙江瓯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嘉县黄田街道夹里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永嘉县黄田街道夹里村。主要负责人:李忠巧。被告:永嘉县黄田街道夹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永嘉县黄田街道夹里村。主要负责人:李建。原告尤恩来与被告永嘉县黄田街道夹里村民委员会、永嘉县黄田街道夹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恩来撤诉。案件受理费1581元,减半收取计790.5元,由原告尤恩来负担。审判员 郑黎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厉慧洁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