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10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临沂市兰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孙雨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兰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孙雨,王金霞,韩广娜,张维振,张华清,韩飞,张德胜,孙洪彬,刘爱菊,临沂优佳食品有限公司,临沂市真情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0847号申请人:临沂市兰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红旗路64号。法定代表人:马金香,经理。被申请人:孙雨,男,1974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王金霞,女,汉族。被申请人:韩广娜,女,1987年2月2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张维振,男,汉族。被申请人:张华清,男,1970年5月1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韩飞,女,1967年5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张德胜,男,1991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孙洪彬,男,1963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刘爱菊,女,1962年2月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临沂优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枣沟头镇大潮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666704127F。法定代表人:王金霞,经理。被申请人:临沂市真情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工业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784441048。法定代表人:张维振,经理。申请人临沂市兰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孙雨、王金霞、韩广娜、张维振、张华清、韩飞、张德胜、孙洪彬、刘爱菊、临沂优佳食品有限公司、临沂市真情食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临沂市兰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上述十一名被申请人价值10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孙雨、王金霞、韩广娜、张维振、张华清、韩飞、张德胜、孙洪彬、刘爱菊、临沂优佳食品有限公司、临沂市真情食品有限公司价值10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美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