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更1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杨新立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新立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1096号罪犯杨新立,男,195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中牟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2013)新刑��字第220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新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刑期自2012年12月13日起至2025年9月12日止。宣判后,杨新立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2014)郑刑二终字第1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1月6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杨新立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1月9日,杨新立带张占梅(另案处理)到河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害人张某某办公室,谎称张占梅是郑州市规划局局长的妹妹,能提供帮助并以需要向局长送礼为由,诈骗张某某30万元。2012年9月份,杨新立通过孔兰生(另案处理)到新��市某房地产有限公司项目部向被害人李某出具虚假的规划证、合作协议等手续,以能通过关系办理有关改建郑州市某中学工程所需手续为由,诈骗李某200万元。杨新立已分别退赔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李某的谅解。罪犯杨新立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6月、11月、2016年4月、8月、2017年1月共获得5次表扬;2017年3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5年上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依次为良好、优秀、优秀、优秀。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杨新立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新立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2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彦浩审判员 董忠智审判员 赵丽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