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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5执95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胡俊超与吴英、黄广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俊超,吴英,黄广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5执95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胡俊超,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吴英,女,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执行人:黄广波,男,汉族,住址同吴英。本院在执行胡俊超与吴英、黄广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人民币92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1500元、执行费1171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提取、扣留、扣押)被执行人存款95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何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小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