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执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武强申请执行驻马店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武强,驻马店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8执476号申请执行人李武强,男,汉族,住遂平县。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确山县。法定代表人段希峰,董事长。李武强申请执行驻马店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遂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2016)豫1728民初1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于同日立案登记进入执行程序。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在向申请执行人询问后,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1728执47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蔚审判员 王东升审判员 万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闫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