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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32民初7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新津晨龙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华银中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广东中科天为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新津晨龙纸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华银中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中科天为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32民初757号之一原告(反诉被告):四川新津晨龙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灵,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正刚,四川正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华银中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建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英健,广东粤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谷梁,广东粤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广东中科天为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伟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英健,广东粤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谷梁,广东粤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四川新津晨龙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华银中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广东中科天为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 健审 判 员  黄 林人民陪审员  王建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尹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