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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9执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黄家智、杨志伟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桂0109执保32号黄家智、杨志伟:关于申请人黄家智与被申请人杨志伟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17)桂0109财保32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杨志伟名下所有的内燃平衡式叉车(编号:070411070)一台,查封期限一年,自2017年7月21日至2018年7月20日止,由金盾停车场负责保管;冻结担保人黄家智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0元整,冻结期限为1年,自2017年7月25日至2018年7月26日止。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2017)桂0109财保32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保全完毕。审判长  李景强审判员  韦 利审判员  黄 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赖美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