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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刑更1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魁然聚众斗殴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魁然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1072号罪犯张魁然,男,197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禹州市人,初中文化。1998年12月16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1年11月4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8日作出(2012)禹刑重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魁然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张魁然对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许中刑一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所确认的“被告人柴国选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83468.3元”负连带赔偿责任。刑期自2010年9月2日起至2022年9月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6月14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对张魁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张魁然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张魁然和柴国选因向许登高速公路工地送料发生矛盾,2005年11月23日,张魁然纠集数人持木棍等与柴国选纠集的数人发生械斗。张魁然方用锐器致柴国选轻伤,己方一人死亡。2.张魁然得知有人许诺3万元酬金寻找携许诺人等数十万元定煤款的杜某军,便以帮亲戚找欠账人为由要张晓旭等帮忙,2006年1月17日强行将杜某军拉至登封,向许诺人索要10万元酬金未果,又让杜某军打8万元欠条。1月21日杜某军在天水给张魁然83000元。3.2008年1月28日上午11时左右,张魁然以看其与杨某用麻将推饼的赵某某操作骰子让其输钱,并从其身上搜出遥控器为由,强行将赵某某带至禹州市苌庄乡杨某某家,逼其交出输的钱,在收到赵某某5万元汇款后,于1月29日下午5时左右将赵某某放回。张魁然系共同犯罪、累犯。罪犯张魁然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9月、2016年2月、5月、10月、2017年3月共获得5次表扬;2016年3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均为优秀。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魁然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魁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21年8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彦浩审判员  董忠智审判员  赵丽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