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执1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刑炤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党治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刑炤阳,党治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1231号申请执行人刑炤阳,男,汉族,1975年11月13日出生,延安市宝塔��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西沟。被执行人党治莉,女,汉族,1977年6月5日出生,高中文化,陕西省延安市人,延安市宝塔区凤凰山街道办事处居民,现住宝塔区华龙大厦。申请执行人刑炤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党治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27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协议内容:被告党治莉于2017年7月4日一次性偿还所欠原告刑炤阳80万元(该款从经诉讼保全的由延安市土地统征管理办公室给付属于吕小勇的拆迁补偿款中予以支付),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党治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据生效的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2700号民事调解书,向延安市土地统征管理办公室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款从经诉讼保全的由延安市土地统征管理办公室给付属于吕小勇的拆迁补偿款中予以支付。延安市土地统征管理办公室予以协助将案件款732154.8元转入本院执行专户。2017年7月27日,申请执行人刑炤阳领取案件款722384.8元,并自愿放弃剩余案件款,本院依法提取执行费9770元。至此本案执行完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27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强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