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81刑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伍某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481刑初212号公诉机关耒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伍某某,男,1983年7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1月16日被耒阳市公安局逮捕,同日被监视居住,2012年5月8日被耒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两次传唤不到案,2016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耒阳市看守所。辩护人罗爱连,湖南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耒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耒检公诉刑诉[2017]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某某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伍某某及其辩护人罗爱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7月7日,被害人伍某1驾驶车搭载文某某等人从耒阳市城区去南阳镇时,被被告人伍某某与伍某2、伍某3三人获悉。该三人就在龙塘村18组路段守候。当日18时许,伍某1等人返回途经该路段时,伍某3手持一把火铳对着伍某1等人所乘轿车击发,伍某2亦持火铳(原系被告人伍某某非法持有)对着轿车击发,但未打响。伍某1等人见状忙停车逃跑。被告人伍某某等3人便去追打。伍某1被被告人伍某某用钢管柄长尖刀砍伤,致轻微伤。后被告人伍某某与伍某2、伍某3三人返回到轿车旁,用短枪和刀、火铳砸坏轿车玻璃,用长尖刀刺破四个车轮胎。经鉴定,轿车被损价值4866元。经鉴定:伍某2、伍某3所持火铳均是以火药为能量,具有杀伤力。案发后,被告人伍某某已与被害人伍某1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了4800元。该院为支持上述指控当庭出示了相关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伍某某的行为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建议分别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适用缓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伍某某辩称:1、打架的事情不是因他而起,他不是主犯;2、这把火铳在他家摆了几天,但不是他的,是对方头一天晚上落在他家门口,他捡的,这把铳是他家里的人主动交给派出所的;3、参与打架他是最后一个到现场的,架子已经打起了、枪响之后他才到现场;4、请求从轻判处。其辩护人罗爱连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伍某某参与寻衅滋事是事实,但是认定被告人伍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的证据不足,被告人伍某某没有非法持有枪支的主观故意,根据“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不能认定伍某某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2、伍某1一方有过错;3、伍某某可以认定为坦白;4、伍某某是初犯;5、伍某某与伍某1达成和解协议,取得受害人伍某1谅解;6、建议对伍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伍某某和伍某2与文某某先前有过矛盾。2009年7月7日,伍某1驾驶老款皇冠基辛达轿车搭载文某某(外号“老狗”)、曹某、“三毛”、“草鱼子”、“扎猴”等人从耒阳市城区去南阳镇时,被被告人伍某某与伍某2、伍某3(均因本案已被判刑)获悉。被告人伍某某与伍某2、伍某3就在龙塘镇龙塘村18组路段守候。当日18时许,伍某1等人从南阳镇返回途经该路段时,伍某3手持一把火铳对着伍某1等人所乘轿车击发,伍某2亦持火铳对着轿车击发,但未打响。伍某1等人见状,急忙停车逃跑。被告人伍某某与伍某2、伍某33人便去追打。伍某1被被告人伍某某用钢管柄长尖刀砍伤,其他人逃脱。经法医鉴定,伍某1的伤势属轻微伤。随后,被告人伍某某与伍某2、伍某3三人返回到轿车旁。伍某3用短枪和刀(轿车上的人逃跑时所遗弃的)砸坏轿车,伍某2用火铳砸坏轿车挡风玻璃和左车门玻璃,被告人伍某某用长尖刀刺破四个车轮胎。经鉴定,轿车被损价值4866元。经鉴定:伍某2、伍某3所持火铳均是以火药为能量,具有杀伤力。案发后,被告人伍某某已与被害人伍某1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了48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伍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辩解称:2009年7月7日下午2-3时,“老狗”一伙人开着一辆老式本田车往南阳方向行驶。在他村子公路上停下来往他湾里看。这时伍某3、伍某2两人手拿火铳,他就拿着一根钢管,钢管前头带尖刀。当时,老狗这伙人下车就逃,在追的过程中,他将伍某1砍伤了。追了10多米远的样子他就停下来了,后来返回时就将老狗这伙人开来的车毁坏了。他当时是用尖刀将小车的4轮胎捅破了,并将前挡风玻璃打坏。他们先后分两次总共赔偿了4000元。派出所缴获的火铳是对方落在他家门口的,他捡的,这把枪放在他家时,伍某2用过。后家人主动交给派出所民警的。2、被害人伍某1的陈述,证实2009年7月7日,其开车路过龙塘镇龙塘铺时,被伍某2、伍某3、伍某某三人殴打并砸毁车辆的事实。3、证人罗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6月的一天晚上,文某某带了几十个人到她家里找她丈夫伍某某。文某某进屋后,就用一把枪指着她丈夫,她就拉扯文某某问是什么意思,她丈夫见状就抱着儿子冲到屋外去了。文某某他们就走了。后她大哥伍某4刚好从她屋后厕所边就捡了一把火铳,她丈夫看见有一把火铳,接过火铳就去追文某某他们去了。她没扯住。当晚在文某某家里伍某某用该火铳打了一铳,把火铳丢在地上,要她捡起交给派出所,她就把该火铳捡回家保管。7月7日下午,她三哥伍某5捡了三把砍刀和一把火铳给她并要其交给派出所的民警。第二天她就报了警,派出所的人到她家里将火铳和砍刀拿走了。从她家扣押的火铳就是6月文某某他们到她家时遗弃在她家的那把火铳。7月7日打架是谁从她楼上拿走这把火铳的要问伍某某。因为放火铳的地方只有她和伍某某知道。4、证人伍某5的证言,证实他在案发现场发现有辆丰田车挡风玻璃被砸坏,四个车轮被捅坏。在龙塘小学后面他捡到了两把砍刀和一把火铳,后来交给了罗某并让她报警。5、证人伍某6的证言,证实2009年7月7日下午四五点钟,他听到一声枪响,出去见到伍某3手里拿了一把20-40公分长的枪,伍某某手里拿着一把长尖刀,伍某2拿了一把短火铳。伍某3往小车方向走时,对着小车方向又打了一枪,小车上下来5-6个人,有三个人从车上拿了三把长柄砍柴刀,见到伍某某、伍某2又过来,就往山坡上逃跑,伍某3又打了一枪,小车上的人在逃跑过程中将长柄砍刀丢在水泥路边。伍某3、伍某某、伍某2返回,伍某某用尖刀将小车四个轮胎全部捅破,并与伍某3、伍某2砸玻璃等。三人回湾里后,伍某某的哥哥伍某5从马路上捡回了三把长柄柴刀。6、同案人伍某2的供述与辩解称,2009年7月7日下午,他听说“老狗”开车经过,他就和伍某3拿着火铳对着车,当时他的枪没有打响,后来伍某某拿着杀猪刀对着伍某1头部、身上砍。这时伍某3又拿第二支火铳对着“老狗”等人又打了一枪,“老狗”等人就往龙塘铺方向逃,他与伍某3、伍某某追了几米就回到车边。他用火铳把车的挡风玻璃打破,伍某某用杀猪刀将小车的4个车轮扎破,还砸坏了车门和玻璃。他所持有的火铳是2009年端午节期间,“老狗”等人到他们村里打架丢下的,被他们村里的人捡到,后他就拿来用。他将火铳藏在村里的废弃房子里,7月7日这天他就拿出来用了。7、同案人伍某3的供述与辩解称,2009年7月7日下午,他听说“老狗”、伍某1等人开车经过,他就从正厅屋房里拿出一把火铳,伍某2从伍某某哥哥伍某7家里拿了一把火铳(据说这把火铳是“老狗”这伙人到他湾里打架时留下来的),等“老狗”一伙人开车返回再次经过他村里时,他和伍某2都开了枪都未响,车上就下来几个人,之后伍某某从家里拿着一把长一米多的标枪出来,他和伍某2也拿着火铳出来,“老狗”等人就逃,他与伍某2、伍某某追了一段就回到车边。他和伍某2用火铳把车砸车,伍某某用尖刀将车的4个车轮捅破。8、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照片,证实2009年3月31日从伍某8(伍某3的父亲)处扣押火铳一支,伍某3指认系其所持的火铳。9、扣押物品清单、照片,证实2009年7月9日从罗某(被告人伍某某的妻子)处扣押火铳一支及砍刀三把,伍某2指认系其所持的火铳。10、协议书,证实2009年10月21日,伍某2与伍某1达成了和解协议。11、情况说明,耒阳市公安局龙塘派出所2017年4月1日证实:伍某2、伍某3、文某某3人均未在家,且其家人称无法联系。12、到案经过,证实2011年11月6日,被告人伍某某主动到龙塘派出所投案。13、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12月17日13时许,在省道320龙塘镇龙塘铺抓获被告人伍某某。14、耒阳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伍某1的伤势属轻微伤。15、耒阳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湘L041**轿车被损毁财物价值4866元。16、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鉴定书、火铳照片,证实伍某2、伍某3所持有的火铳均是以火药为能量,具有杀伤力。1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被毁车辆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具体情况。18、传唤通知书,证实:2013年1月18日、1月24日两次传唤被告人伍某某,均为邮寄送达。1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伍某某案发时已年满十八周岁。20、耒阳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人伍某2、伍某3因本案被判刑。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与伍某3、伍某2一起持火铳、刀等工具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价值达4866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伍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伍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查,同案人伍某2的供述称所持的火铳是他藏在村里的废弃房子里的,该火铳是“老狗”之前打架丢下的;同案人伍某3的供述称伍某2持的火铳是伍某2从伍某某的哥哥伍某7家拿的;而伍某2对火铳的辨认笔录证实其所持的火铳系公安民警据罗某的报警从罗某处缴获的;证人罗某的证言证实放在其家里的火铳系伍某某哥哥伍某5捡拾文某某的,与证人伍某5的证言相互印证;被告人伍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庭审时的供述称伍某2所持的枪支系“文龙”、伍某1等人带来的,后被他们抢来了,枪放在他家几天,伍某2用过。综上,指控被告人伍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的证据矛盾点很多,公诉机关为此曾有过退补记录,但公安机关未能就该矛盾点补强证据,上述证据尚不能形成证据链,故对公诉机关的该项指控本院不予支持;对辩护人罗爱连律师提出的指控被告人伍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伍某某手持尖刀砍伤被害人伍某1,并用尖刀将被害人一方车子的四个轮胎刺破,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故对被告人伍某某提出自己不是主犯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伍某某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法庭审理时自愿认罪,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伍某某案发后赔偿被害人伍某1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伍某1的谅解,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综上,对被告人伍某某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伍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被害人伍某1有过错的辩护意见,因未能提交相关的证据,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其他有关犯罪事实的辩护意见,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对被告人伍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伍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内量刑的辩护意见,因量刑建议过轻,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伍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7日起至2018年2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梁晓亚人民陪审员 李永康人民陪审员 周路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鸳鸯附:本案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