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5民初1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邓朝勇、田淋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邓朝勇,田淋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5民初1292号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道真自治县玉溪镇文化路。法定代表人:冯勤慧,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群英,该社平胜分社主任。被告:邓朝勇,男,1985年2月22日出生,苗族,务农,住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被告:田淋艳,女,1989年10月27日出生,土家族,务农,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现住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邓朝勇、田淋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田小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