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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9执27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田晓东、崔志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晓东,崔志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274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寿县。法定代表人刘洪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纪德真,住延寿县。被执行人田晓东,住延寿县。被执行人崔志财,住延寿县。本院在执行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田晓东、崔志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的(2016)黑0129民初15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借款本息###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元及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案中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崔志财所有的座落于延寿县安山乡华炉村1-2层砖木结构房屋(产权证号为:延房权证字第###号;建筑面积为:660平方米)及崔志财租赁的位于延寿县安山乡权[土地证号为:延国用(2013)第7-3号,地号为###,使用权面积为:630平方米]进行评估,并经淘宝网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第二次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以第二次流拍价###元接收上述房屋抵偿债务,并申请先抵偿各项费用、借款本金后再抵偿一般债务利息。扣除抵偿的###元(其中含补交拖欠土地租金###元、缓交案件受理费###元、评估费###元、申请执行费###元、借款本金###元),至2017年11月25日被执行人田晓东尚欠本金###元及一般债务利息###元未给付。经查,被执行人郑君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郑君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文阁审判员  高延春审判员  马跃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华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