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27执1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阳谷鑫宇电缆有限公司与被郭军亮、李秋峰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壶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谷鑫宇电缆有限公司,郭军亮,李秋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427执161-2号申请执行人:阳谷鑫宇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十五里元镇四合村。法定代表人:杨慧职务:经理。被执行人:郭军亮,壶关县人,现住长治市。被执行人:李秋峰,山东省阳谷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阳谷鑫宇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军亮、李秋峰买卖合同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现已执行回以下财产:现金6136.29元、电缆线价值94000元、奥迪A6轿车一辆。本案现在尚未全部履行。经本院向各金融机构、房产管理部门及车辆管理部门等机构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之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亮审 判 员 郭东红人民陪审员 XX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