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3执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西安三联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与青海光科光伏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青0103执317号申请执行人:西安三联测控技术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青海光科光伏玻璃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人西安三联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光科光伏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义务,履行金额为120000元。申请人放弃了27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审判员 施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祁宝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