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625执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唐志勇等两人与潘志军等两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志勇,赖国华,潘志军,河源市源城区友谊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625执462号申请人唐志勇,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申请人赖国华,男,197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田飞,广东王苗苗律师事务所;职务: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健,广东王苗苗律师事务所;职务:律师助理。被执行人潘志军,男,196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河源市源城区友谊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小武。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6)粤1625执46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河源市源城区友谊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源城区埔前镇火车站工业园开发区B4区的土地使用权,国土证号为:河国用(2005)第3**号。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同意以被执行人河源市源城区友谊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源城区埔前镇火车站工业园开发区B4区的土地使用权(国土证号为:河国用(2005)第3**号)抵偿给俩申请人所有,并同意本案结案,故本院应予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河源市源城区友谊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源城区埔前镇火车站工业园开发区B4区的土地使用权(国土证号为:河国用(2005)第365号)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码60016**)的查封。二、被执行人河源市源城区友谊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源城区埔前镇火车站工业园开发区B4区的土地使用权(国土证号为:河国用(2005)第3**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码:6001614)归俩申请人所有。三、申请人可凭此裁定到财产管理部门进行办理有关证照转移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志放审判员  陈华成审判员  邓 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廖 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