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刑更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蒋远新绑架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远新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刑更685号罪犯蒋远新,现在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06年5月22日作出(2006)渝一中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远新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3千元,追缴赃款8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追缴赃款56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追缴赃款64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6月30日本院作出(2008)渝一中法刑执字第109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蒋远新减刑一年;2010年3月25日本院作出(2010)渝一中法刑执字第47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2011年11月18日本院作出(2011)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221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2013年5月22日本院作出(2013)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08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一个月;2015年9月14日本院作出(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80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现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报请对罪犯蒋远新减刑九个月的理由是:在思想改造、遵守监规监纪、劳动改造及技术教育等四方面该犯表现较好,且获行政奖励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所报罪犯蒋远新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蒋远新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其无财产义务已执行依据,系累犯,所犯抢劫罪、绑架罪分别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为数罪并罚中二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五项情形均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远新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伍 殊审判员 曹 亮审判员 王宗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