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8601民初2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曲少丽与杭州亲亲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少丽,杭州亲亲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2194号原告:曲少丽,女,198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被告:杭州亲亲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幢902室。法定代表人:郑茜。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曲少丽与被告杭州亲亲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曲少丽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曲少丽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曲少丽负担。代理审判员 蓝仙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哲敏?PAGE*MERGEFORMAT?2??PAGE*MERGEFORMAT?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