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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6民初3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王雄与谭长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雄,谭长瑞,无锡衡德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6民初3746号原告:王雄,男,1989年8月17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军,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长瑞,男,1985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第三人:无锡衡德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5546348226,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刘仓社区倪家湾3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雄与被告谭长瑞、第三人无锡衡德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雄经本院催缴,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 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雪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