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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16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与居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居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民初16056号原告: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仇朝东,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居莉,女,197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与被告居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居莉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付原告代偿的开业贷款本息合计166,921.36元,并支付以代偿款166,921.36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9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因经营需要申请开业贷款,根据被告的申请,原告为被告在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民支行(以下简称上海银行福民支行)申请的开业贷款提供担保,该贷款金额为150,000元,期限为36个月。贷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及时还款,银行多次催讨未果,应银行要求,原告为被告代偿了逾期本息为166,921.36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欠款,被告至今仍未清偿,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居莉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7日,被告居莉因开业资金之需,与案外人上海银行福民支行签订《上海银行开业借款合同》一份,双方约定了被告向上海银行福民支行借款15万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3月27日起至2015年3月27日止,借款月利率为5.5417‰,借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对其所欠本金按合同执行利率上浮30%按日计收罚息等。原告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对上述借款向上海银行福民支行提供了担保。被告于2012年3月27日取得上述借款,但在借款到期后未向上海银行福民支行归还借款、支付利息。上海银行福民支行在向被告催讨未果后要求原告履行担保责任,原告于2015年8月9日向上海银行福民支行支付了借款本息合计166,921.36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欠款,被告至今仍未清偿,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由原告的当庭陈述,开业贷款担保申请书、上海银行开业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催收单、律师函、关于居莉开业贷款代偿申请、追索情况报告书、代偿证明、履行担保责任金额计算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系涉案借款的债务人,负有还款付息的义务;原告系涉案借款的担保人,在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由于原告已向债权人上海银行福民支行履行了担保责任,所付担保款未违反借款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故被告应当支付原告上述担保款以及相应的利息。被告居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提供的证据和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质证、辩驳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居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代偿款166,921.36元;二、被告居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以代偿款166,921.36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75元(原告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已预缴),由被告居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金宇杰人民陪审员  袁蕴玉人民陪审员  张龙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