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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3民初2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吕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3民初2712号原告:吕某,男,198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晋州市人,被告:李某,女,1988年3月4日出生,汉族,晋州市人,吕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吕某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吕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吕某负担。审判员  赵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