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刑初4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胡某某梁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速裁程序专用) (2017)粤0306刑初4029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曾因盗窃行为,于2011年9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曾因盗窃罪,于2013年3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又因盗窃行为,于2013年8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盗窃罪,于2013年3月8日、2015年9月29日、2016年12月13日被本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一年、十个月。现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4月13日被羁押,2017年4月14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5年12月10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奉节县。因盗窃行为,于2013年10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行为,于2013年11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因盗窃行为,于2014年10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盗窃罪,于2014年8月7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盗窃行为,于2015年10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5年1月14日、2016年12月13日分别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个月。现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4月13日被羁押,2017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7〕19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梁某某犯盗窃罪,建议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胡某某、梁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2017年4月13日17时30分,被告人胡某某、梁某某来到宝安区西乡街道工业区停车场,盗窃被害人余某某一辆三轮车后驾驶三轮车逃离现场时,被被害人余某某发现,余某某上前抓住梁某某并报警,胡某某逃离不远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该三轮车价值1740元。 本院意见 被告人胡某某、梁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均其具有自愿认罪、犯罪未遂的从轻情节和累犯从重情节。 判 决 被告人胡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18年1月1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被告人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18年1月1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黄耀东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谢晓帅(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