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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刑终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乔小龙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乔小龙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刑终356号原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乔小龙,男,1997年11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安阳市北关区。2016年8月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2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逮捕。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乔小龙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7年6月5日作出(2017)豫0503刑初1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乔小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乔小龙不服,以“罪行轻微,原判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乔小龙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乔小龙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乔小龙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乔小龙撤回上诉。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7)豫0503刑初15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歆梅审判员  赵广红审判员  陈文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会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