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2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2798张卫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卫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2798号被执行人张卫香,女,1962年8月19日生,汉族,住苏州。申请执行人费香元与被执行人张卫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该案(2016)苏0591民初93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卫香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卫香银行存款人民币8484.00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 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乐晓川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