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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1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黄冰瑶诈骗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冰瑶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1刑初10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冰瑶,女,1986年5月25日生于云南省盐津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14日被抓获,2016年5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宜宾市看守所。辩护人雷勋,执业证号15101199910178623,四川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以宜县检诉刑诉(20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冰瑶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后2017年5月8日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以宜县检诉刑变诉(2017)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变更指控被告人黄冰瑶诈骗的犯罪事实。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因证据不足,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起诉决定书。本院认为,公诉机关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罗    绍    伦人民陪审员 王茂英人民陪审员李万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彭    乃    松书 记 员 张         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