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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2民初1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原告国营某某机器三厂诉被告昆明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营某某机器三厂,昆明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2民初1372号原告:国营某某机器三厂。地址:曲靖市。委托代理人:许自新,广东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罗陶刚,男,1970年9月10日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人,系该公司职工,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翠峰路89号35幢1单元501室,身份证号码:53030219700910029X。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昆明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地址:晋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国营某某机器三厂诉被告昆明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国营某某机器三厂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国营某某机器三厂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国营某某机器三厂撤回对被告昆明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463元,减半收取27731.50元,由原告云南机器三厂承担。审判员 鹿 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丽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