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刑更1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刘二龙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二龙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1566号罪犯刘二龙,男,1989年6月14日出生于江苏省灌云县,原住灌云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6月被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6日作出(2012)武刑初字第8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二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2年1月6日起至2023年7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8月24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2014)锡刑执字第259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2015)锡刑执字第0359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2月5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7年6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7年7月3日至2017年7月7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刘二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刘二龙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二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刘二龙确有悔改表现,2017年2月、2017年3月三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罪犯刘二龙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未履行。罪犯刘二龙系累犯。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刘二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二龙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7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天浪审判员 施美华审判员 李海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汤燕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