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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民初3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冯某与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3725号冯某,女,63岁,1953年8月31日,汉族,居民,地址:内蒙古赤峰市××旗。孙某,女,年龄不详,居民,汉族,地址:翁牛特旗乌丹镇。本院在审理冯某诉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冯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8.00元,由冯某负担。审判长  杨春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