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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8民初35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羽与苏州金园实业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羽,苏州金园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3547号之一原告陈羽,男,1989年4月6日出生,28岁,汉族,住苏州市。被告苏州金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润达新村21幢-5。法定代表人:郝明芳。原告陈羽与被告苏州金园实业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7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7月16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陈羽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羽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计44元由原告陈羽负担。审 判 长  耿杰圣审 判 员  常永涛人民陪审员  郁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陆心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