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7民初1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龙琪与张赵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龙琪,张赵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7民初1816号原告:张龙琪,男,汉族,甘肃省镇原县人,农民,住镇原县。被告:张赵军,男,汉族,甘肃省镇原县人,农民,住镇原县。原告张龙琪与被告张赵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张龙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张龙琪的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龙琪撤诉。案件受理费234元,减半收取计117元,由张龙琪负担。审判员 景彦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