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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7民初1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龙琪与张赵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龙琪,张赵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7民初1816号原告:张龙琪,男,汉族,甘肃省镇原县人,农民,住镇原县。被告:张赵军,男,汉族,甘肃省镇原县人,农民,住镇原县。原告张龙琪与被告张赵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张龙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张龙琪的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龙琪撤诉。案件受理费234元,减半收取计117元,由张龙琪负担。审判员  景彦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