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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3执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坪支行、杨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坪支行,杨飞,范娟,许秀蓉,杨元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3执441号申请执行人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坪支行。负责人:冯刚。被执行人杨飞,男,汉族,1985年2月24日生,住四川省西充县。被执行人范娟,女,汉族,1988年8月1日生,住四川省西充县。被执行人许秀蓉,女,汉族,1966年12月5日,住四川省西充县。被执行人杨元彪,男,汉族,1965年9月3日,住四川省西充县。本院于2017年5月4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03,民初116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坪支行与杨飞、范娟、许秀蓉、杨元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飞、范娟、许秀蓉、杨元彪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坪支行同意,合议庭合议本案现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小军审判员  吉小云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福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