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更1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唐棒棒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棒棒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1087号罪犯唐棒棒,男,198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中牟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8日作出(2012)牟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认定唐棒棒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刑期自2011年8月11日起至2023年8月1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4月26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对唐棒棒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唐棒棒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2009年4月15日22时许,唐棒棒等四人预谋后,携带尖刀驾驶面包车在S219商水段拦截一货车,持刀劫取二被害人现金600元、手机二部(价值1583元)。次日凌晨,又窜至310国道中牟段,将一货车挤到路边,持刀劫取三被害人现金12380元、手机二部(价值772元)。2.2009年4月上旬,唐棒棒、高振歌等五人预谋绑架新密市的钱某某勒索钱财,并准备车辆、犯罪资金,五人后驾驶面包车到钱某某住宅附近,二人下车踩点,因形迹可疑被钱某某发现报警,民警对二人盘查后让二人离开。五人感觉身份暴露遂于当日离开新密市。唐棒棒系主犯。2014年10月28日缴纳罚金2000元。罪犯唐棒棒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7月获得1次记功;2015年11月、2016年4月、10月、2017年2月共获得4次表扬;2015年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4年下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依次为良好、良好、良好、优秀、良好。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唐棒棒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棒棒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22年1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彦浩审判员 董忠智审判员 赵丽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