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4执5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王良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王良城,林丽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04执5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温州市温州大道1707号一层、七至九层,组织机构代码:74902132-1。法定代表人钱平。被执行人王良城,男,1972年1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平阳县。被执行人林丽君,女,1973年8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平阳县。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执行人王良城、林丽君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04民初148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11月17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良城、林丽君没有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于2017年0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偿付借款本金60460.54元及利息,公告费64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良城、林丽君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经向相关部门查询后,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王良城名下坐落于平阳县梅溪乡兴梅中路42号房地产,被房地产已被设定抵押,本院为轮候查封,无处置权;查封了被执行人王良城名下浙C×××××号东风日产牌汽车,但该车辆目前实物未能找到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王良城、林丽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良城、林丽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本案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送了限制高消费令。综上,本案目前难以继续执行。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应予以强制执行,但由于被执行人王良城、名下的上述一处房地产和一车辆目前无法处置,且二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难以继续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04执569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执行人王良城、林丽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俞君阳审 判 员 金国平审 判 员 蔡新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孙蒙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