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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02民初2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新余市凯福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发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余市凯福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发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02民初2310号原告新余市凯福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北湖东路暨阳世纪城15栋1单元501室。法定代表人徐勇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嘉玉,新余市金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发根,男,197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余市凯福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原告)与被告张发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梁菊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余市凯福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新余市凯福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