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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30民初1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秀梅与王转红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梅,王转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30民初1177号原告:张秀梅,女,1958年7月18日生,汉族,住芮城县XX镇XX街XX号,贸易公司退休职工。被告:王转红,女,1965年11月4日生,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组人,现住芮城县XX小区**单元**楼**户,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自成,芮城县古魏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秀梅与被告王转红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以经法院协调被告已对其进行了赔偿为由,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洪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