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刑终1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袁文海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文海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刑终1044号原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文海(又名“袁三娃”),男,1984年5月9日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遵义市习水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理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袁文海犯故意伤害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7年6月14日作出(2017)闽0582刑初13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袁文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二、被告人袁文海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1987.3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附带民事判决部分没有上诉,业已生效。原审被告人袁文海对刑事判决部分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袁文海表示服从原判,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袁文海申请撤回对刑事判决部分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袁文海撤回刑事判决部分的上诉。晋江市人民法院(2017)闽0582刑初13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刑事判决部分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俊鸿审判员 张爱玲审判员 黄仲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霖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