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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民初3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天津市瀚通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与马亚南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瀚通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马亚南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3450号原告:天津市瀚通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辛院物流园A区66-1号。法定代表人:耿冬利,经理。被告:马亚南,男,1976年5月17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原告天津市瀚通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马亚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天津市瀚通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瀚通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瀚通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8元,由原告天津市瀚通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传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家金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